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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彭?琳╱台北報導】

立法院昨(29)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,提高污染排放罰則,並刪除「致生公共危險」的字句,只要廠商排放有害廢棄物之事實,污染土壤、空氣、河川,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,5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目前刑法規定,排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,致生公共危險者,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立委認為,「致生公共危險」的定義過於抽象,讓破壞環境的廠商可以逃過刑責,無法達到遏止作用。例如日月光K7廠排放廢水案,高雄高分院二審將全案被告判處無罪,引起各界爭論。

為此,立委提案提高排放有毒或有害污染物的刑責,最重要的是刪除「致生公共危險」的抽象字句,只要查到排放有毒、有害廢棄物的事實,即可適用刑法。

立院昨日三讀通過的刑法條文規定,一般行為人污染空氣、土壤、河川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拘役,科或併科1,000萬元以下罰金。致人於死者,可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張俊堂,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、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廠商或事業場所污染空氣、土壤、河川等,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科或併科1,5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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